福州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生育保险中断补缴规定

便民 · 2024-03-26 08:40 · By 菜菜 · 13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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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生育保险中断补缴规定

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应在同一单位同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在我市合法就业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单位在职男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其未就业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城乡居民)的,可按规定申请按照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并按职工医保住院待遇的70%执行,但不享受生育门诊产前 检查、流产或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等医保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统一的中断补缴、等待期待遇政策。中断期间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1)职工医保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的,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住院医疗费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职工医保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12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其医保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按正常职工医保待遇的50%执行。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登记续保的人员,中断补缴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执行。

(3)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连续参保时间保留单独计算。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重新就业后,生育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不补缴。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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