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以同时发放吗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生育(包括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报销。根据生育保险政策,单位女职工凭相关单据,由社保统一支付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两者只能任选其一,且就高领取。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不同之处:
【1】概念不同:生育津贴是相关津贴;产假工资由雇主支付具体标准取决于雇主的要求。
【2】支付不同:生育津贴首先由社保办公室授予用人单位,然后由单位支付给该人;产假的工资则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该人。
【3】条件不同:生育津贴只有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才能获得,并且必须满足相应的保险条件;如果雇主不参加并且不参加则休产假的工资,不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必须按时发放产假工资。
在产假期间公司若是没有发放产假工资,那么生育津贴都是归个人所有的,若是公司发了产假工资,那么生育津贴是给公司的,若是公司发的产假工资没有生育津贴那么多,公司会把多出来的一次性补给参保人。
福州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委托税务代征。
1.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212元,最高不超过21060元
2.灵活就业:无
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应在同一单位同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在我市合法就业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