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因嫉妒篡改7名同学高考志愿 获刑1年半

体育 · 2024-06-13 23:01 · By 菜菜 · 11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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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因嫉妒篡改7名同学高考志愿 获刑1年半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罗某2023年6月登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篡改7名同学报考志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罗某,男,2000年5月生,中专文化。系2023某职业技术学院(直升专)学生,2023年11月21日,被告人罗某从该学校退学。

公诉机关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6月25日,被告人罗某在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家中,用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后,通过账号及密码登录艾某、朱某、安某、俄某、马某、阿某、迪某七人的账号,对上述七人填录的第一报考志愿的四位数字代码进行篡改,导致上述七人无法就读自己所报考的第一志愿学校。

判决书介绍,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在学校一贯表现良好,曾担任班干部,学校教师对其评价也很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嫉妒心作祟;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曾心生悔意,欲将七名同学的报考志愿改回来,但因报考系统关闭无法操作未完成.

罗某在案发后向被害同学积极赔礼道歉,罗某的家长与被害方家长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金额未协商一致未能赔偿;罗某也非常自责,为表歉意已主动从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哈密校区)退学.

被害人阿某高考成绩为118分、艾某高考成绩为152分、安某的高考成绩为158分,均低于三被害人报考的第一志愿相应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即便罗某篡改以上三名被害人的报考志愿,对三名被害人的录取结果也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三人之后也分别被一些学院录取。但被害人朱某未被任何学校录取,被害人迪某被某学院录取但未去就读,被害人马某被某学院录取,被害人俄某被某学院录取。

伊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篡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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